煤矿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为提升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质量,加强对综合防尘工作的管理,杜绝重大粉尘事故发生,促进综合防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要求,结合本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防尘装备标准 1、矿井防尘水池
矿井在地面的井下排水池,作为消防和防尘备用水池,水池保有水量应大于500m3。井下正常综合防尘用水采用深井泵供水,有备用泵,确保满足井下防尘连续2小时以上的用水量,防尘用水应过滤,保持水质清洁。
2、防尘管路的敷设地点
矿井主要运输大巷、辅助运输大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3、防尘管路的管径
(1)主斜井主要防尘管路的管径Φ108mm。
(2)主要运输巷、辅助运输巷及其他巷道、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的管径不得小于Φ50mm。
(3)主斜井、主要运输巷、掘进采煤工作面每隔50m设一“三通”阀门,其它地点每隔100m设一“三通”阀门。
4、采煤工作面
(1)机采工作面进、回风巷50m范围内安设净化水幕。 (2)机采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机组内、外喷雾,雾化良好。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
(3)炮采工作面回风巷30m范围内必须安设放炮水幕,50 m范围内必须安设净化水幕;进风巷50 m范围内安设净化水幕。
5、掘进工作面
(1)炮掘工作面在距迎头30m范围内安设水幕,50m范围内安设净化水幕,放炮时打开。
(2)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
6、其它地点
所有煤仓放煤口、运输机转载点、卸载点必须设置洒水喷雾装置并坚持正常使用。
二、检查标准
1、巷道:顶、帮无积尘,底板潮湿无积尘,走路时不起尘。 2、电气设备(包括开关、机械设备、监控分站等)、电缆线路(动力电缆、“五小”电缆等)无积尘,手摸时手指干净,没有粉尘。
3、风筒、管路等无积尘,手摸时手指干净,没有明显粉尘。 三、综合防尘活动日
确立每周一为矿“综合防尘活动日”,矿周一隐患排查时,将把综合防尘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提前将责任区内综合防尘工作做好备查。
四、责任区域划分及考核
1、主斜井、850m车场、井下中央变电所及其通道,每两天冲刷一次,并做到巷道底板湿润,地面清扫干净,设备、管路、管线无积尘。责任单位为机运科。否则罚20-50元/处。
2、总回风井、922总回风巷每周至少冲刷一次,将地面清扫干净。责任单位安通科。否则罚20-50元/处。
3、采煤工作面及距离煤壁进、回风巷30米范围内,掘进工作面
距离迎头30米范围内,每天冲刷一次,责任单位为各采掘区队。否则罚20-50元/处。
4、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每天冲刷(或清扫)一次;采掘工作面其它巷道(除采掘责任范围以外巷道),每周冲刷一次,责任单位为安通科。否则罚20-50元/处。
5、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30m范围内,爆破后必须洒水灭尘,冲刷煤岩帮。责任单位为各采掘区队。否则罚50-200元/处。
6、各煤岩转载点、卸载点、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等地点要使用好喷雾降尘装置,并配备三通闸阀和软管,及时清扫冲刷周围浮煤和积尘,确保无粉尘积聚。责任单位为各采掘区队。否则罚50-100元。
7、各零星施工地点,必须保证工作范围内及前后10米无粉尘积聚。责任单位为负责施工单位或个人。否则罚20-50元/处。
8、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周一“防尘活动日”工作,组织好本单位职工做好责任区范围内井下、地面、办公室、宿舍、要害岗位及场所除尘工作,凡未开展活动的,罚单位50-100元。
9、严格落实采掘湿式打眼或干打外喷,干打外喷必须经过矿研究同意。否则,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10、严格落实“开机开水”制度,正常情况下各转载、卸载点启动后,即应开启喷雾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人)20-50元。
11、采掘区队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放炮使用水炮泥,出渣时洒水,否则罚责任单位(人)50-100元。
12、在作业过程中,凡出现粉尘飞扬现象的,罚责任单位(人)50-100元;凡出现粉尘堆积的,罚责任单位(人)100-200元;
13、所有防尘设施(防尘管路、三通、阀门、隔爆棚、净化风流水幕、喷雾装置)由机运科负责加工,生产区队负责安装。加工不及
时影响使用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漏水的、造成材料报废等现象的,罚机运科100-500元。安装不符合标准的(管径不合要求、缺少三通阀门及喷头)、出现漏水现象的,罚生产区队50-100元。
14、加强管路检查维护,本单位责任区内防尘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干部安排机电等部门配合处理,保证管路供水正常。因管路漏水、阻塞不畅等原因,未及时处理影响防尘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15、加强责任区内防尘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综合防尘设施。否则责任单位100-200元;罚故意破坏者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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