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姓名:徐叶
学号:2009064113 学院:管理学院
年级专业:2009级会计
浅析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无不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往往成为股东降低风险,获取利益的工具,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也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在此对这一制度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规缺陷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理论上有许多突破,制度上有许多创新。比如,突破了公司法人的固有观念,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面就这一制度的确立、基本含义、适用以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些浅述。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其基本含义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 它是在公平基础上建立了出资者利益与债权利益的两极平衡体系, 即出资者放弃对自己出资( 指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 下同) 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 债权人放弃直接向投资者追索债务权, 各自丧失一定利益。
但是, 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却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从公司法人制度产生的那天起就明显地成为经济的催化剂, 能够提高经济效益。但由于在实践中制度本身对于股东不放弃或者虚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很好的设置预防和制约措施, 以致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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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中出现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财产支配权和控制权, 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 被侵害者由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而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而产生。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 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 刺破公司面纱” 或“揭开公司面纱”,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 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新《公司法》中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0 条规定(共3 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1 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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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公司损害公司的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只有以上3 条,毕竟从无到有,是我国公司制度的一大飞跃,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形成合理的独立的法人人格。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1.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表现在财产混同、组织混同、经营业务混同,甚至在利益上出现混同。
2.利用公司形态以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必须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本,这是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4.股东对公司过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权与公司的经营权可分离,股东对公司有财产利益,不必对公司进行绝对控制。 (二)适用要件
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其必须是公司掌握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二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即公司法人人 格滥用的受害者。
2.行为要件:这里强调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必须是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1)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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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回避契约义务;(3)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回避法律义 务;(4)公司形骸化,即公司只是一个外壳、包装,作为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工具。
3.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这里主要是故意。 4.结果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债权人或者社会造成了损害后果。
5.因果要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
总的来说, 我国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较为齐全。这一规定, 对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 保证交易安全, 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这些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
第一, 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是实体法上的规定, 要在诉讼中被作为理由主张和抗辩, 需要解决一系列程序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举证责任。主张适用这一规则的人,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诉讼中, 原告既然主张存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之情形,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向法院证明被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事实的存在。如果当事人提出主张而又无法举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即可能败诉。虽然在一些特殊场合, 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新公司法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 把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举证责任, 分配给股东,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只要股东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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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 那么就视为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这对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确实是一种保护, 因为相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风险要更大, 其信息更不透明, 债权人无从获悉其财产及经营状况, 要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更为公平和妥当。
第二, 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贯彻了在严格条件下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精神, 其适用范围是比较窄的, 仅限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场合, 体现了从立法技术上预防该规则滥用的理念;一些原本可以通过该规则限制的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及法律义务的情形被排除在该规则适用范围外, 未来在实践中是尽量在其他实体法如合同法、侵权法领域解决此类问题, 还是通过司法判例有限制的援引该规则, 目前尚无法预见。
第三,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问题也值得注意。有关财产混同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 法律仅仅规定了“一人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条件。从字面的角度讲, 只要符合该条件, 即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但是, 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只能在个案或者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可适用, 而法律中责任的追究必然要以对相对人造成损害为前提, 因此, 如果只是存在财产混同, 而未给债权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人人格否认。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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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纱”规则,但应当认识到,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上,前者始终属于本位的主导性规则,后者仅为适用于特定场合和特定事由的例外性规定而已。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依法实施,慎重权衡,审慎适用,防止滥用
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的,绝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否则,不仅将导致整个公司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违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本来意义,从而严重减损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价值,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二)限制适用,严禁扩大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禁止对特定案例中揭开公司面纱的判决作扩张性解释,不能随意地扩大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严格禁止受害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揭开公司面纱”; 严格禁止利用“揭开公司面纱”追究控制股东以外其他人的责任; 严格禁止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没有达到过度,过度控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是损失不是子公司不能弥补的情形下“揭开公司面纱”,等等。同时,该规则应只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不能扩展至诸如执行程序甚或行政执法程序,亦不适用于商事仲裁程序,尽量减少既判力的扩张现象。只有如此,才能起到个案否认人格,但提升公司整体信誉的作用。如果扩张至审判以外的程序,公司的人格面临不同机关的审查,易在实践中出现滥用否认权、本末倒置的局面,动摇并削弱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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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规定得原则且简单,但该规则的实际内容却非常繁杂,要想真正科学合理地运用该规则,必须结合我国公司的实际特点,进行长时间的积累和总结,根据不同的案件特点由上级人民法院追踪指导,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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