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一 量刑与处罚
1.1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 刑法条文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 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的权利。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第 1 页 共 7 页
【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住宅】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
【非法搜查】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
3.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具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 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
4.1 罪与非罪的区别
第 2 页 共 7 页
本罪的搜查对象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
对于非法搜查上述交通工具或地点,但没有对人身进行搜查的,确实未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侵犯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以他罪论处。
4.2 相近罪的区别
4.2.1 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
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2.2 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界限
采取非法搜查实施后罪的,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
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
第 3 页 共 7 页
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2.3 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界限
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进行非法搜查的,符合两罪犯罪构成的,可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 有关法律规定
5.1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4 页 共 7 页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遗弃案;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第 5 页 共 7 页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5.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
第 6 页 共 7 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 7 页 共 7 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