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保险的定义:学生保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办的业务,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它承担的责任包括意外身故、残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或者疾病住院医疗等。但投保的前提是该学生身体健康,并能进行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保险期通常为一年,期满续保需另办手续。
二、投保对象:出生30天以上婴幼儿、儿童、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在校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孩子的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孩子投保。
三、投保材料:
投保人:姓名、性别、身高体重、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手机号码。
被保人(孩子):姓名、性别、身高体重、身份证号码、与投保人关系,有无社区医疗、有无住院病史、有无其它医疗保险。
四、保险的原因:由于大学生普遍受生活费用的局限,难以承受高额的医疗住院费用,且对风险的态度较为理性,所以大学生保险越来越盛行。
五、国寿学生保险的分类: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六、国寿学生保险的保险责任及保险产品费率:
A.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产品费率表
一、年保险费
保险金额:10000元 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阶段 学龄前儿童(不满2周岁) 学龄前儿童(2周岁以上) 小学生 初中生 高中生 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分期交费费率(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费 13 9 6 6 7 9 交费方式 百分比 半年交 50% 季交 25%
B.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
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费率表
一、年保险费率:1.5‰
二、分期交费及极短期费率(按年保险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 一次交 半年交 一年 六个月 100% 60% 50% —— 季交 25% 30%
C.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
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正规医疗机构(二级或以上)诊疗,并符合保险所覆盖的范围,本公司在扣除已经补偿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相应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终止。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产品费率表
一、年保险费率:
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 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 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的被保险人 3‰
二、分期交费费率(按年保险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2.5‰ 交费方式 百分比 半年交 50% 季交 25%
D.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患疾病,在正规机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同上。(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下表所列明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下表所列明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作如下约定: 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免赔额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0元70%0元75%被保险人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100元60%400元70%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产品费率表
一、年保险费
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身份 年龄阶段 学龄前儿童(不满2周岁) 学龄前儿童(2周岁以上) 小学生 初中生 高中生 本、专科学生 和研究生 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 医疗保险 27+保险金额×0.5‰ 20+保险金额×0.4‰ 14+保险金额×0.3‰ 14+保险金额×0.3‰ 14+保险金额×0.3‰ 14+保险金额×0.6‰ 参加学生儿童基本 医疗保险 20+保险金额×0.4‰ 14+保险金额×0.3‰ 10+保险金额×0.2‰ 10+保险金额×0.2‰ 10+保险金额×0.2‰ 10+保险金额×0.4‰
二、分期交费费率(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
交费方式 百分比 半年交 50% 季交 25%
七、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十四)被保险人具有先天性疾病及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十五)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未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八、特定名词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指被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或从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等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不含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赔偿的部分)。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指下列情形之一: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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