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民间矛盾纠纷工作程序(流程、步骤)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工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纠纷的受理;(二)对纠纷进行审查;(三)进行调解;(四)制作调解协议书;(五)结案归档;(六)进行回访。
(一)纠纷的受理
1、受理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①有明确被申请人;
②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③有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2、受理的途径:
依据《人民调解法》第17条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纠纷的受理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我们应做好记录,申请人签名。二是调委会发现纠纷后或根据群众报告或经有关单位转告得知发生了纠纷,及时主动调解。这里有问题需要强调一下:受理纠纷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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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纠纷的审查
1、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从主体范围看:必须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即夫妻、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以及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的纠纷,至于法人(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不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从纠纷种类看,如恋爱、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等纠纷,以及因以生产为目的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对下列纠纷不予受理:(1)构成犯罪的;(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理的;(4)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的;(5)不属于本调解委员会管辖的。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法院、公安或其他行政机关虽然受理但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除外。
2、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对于受理的纠纷要填写《纠纷受理登记表》,对当事人提出的纠纷申请,经调解组织审查后,无论受理或不受理,都要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受理的纠纷由申请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3、调查分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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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纠纷要深入进行调查,弄清纠纷情况,判断清楚是非曲直,包括走访知情人(做好调查笔录),必要可请专业技术员到现场勘查及纠纷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如果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调解委员会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必要的也可以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三)进行调解
1、宣布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法19条)。
调解纠纷可以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也可以到现场调解,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决定调解员人数,调解庭一般由3人组成。调解委员会将调解员、调解的日期、地点和方式(常用的调解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通知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依据《人民调解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纠纷当事人有下列权利:
⑴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⑵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⑶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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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承担下列义务:
⑴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⑵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⑶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3、当事人陈述
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顺序分别由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说明具体的要求和理由,以及调解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4、进行说服劝导并调解
调解员宣读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询问对证据是否有异议,有异议提出理由加以说明。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要结合情况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耐心细致的引导工作,消除对方情绪,拉进双方意见的距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没有给付内容或当事人不愿意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对当事人提供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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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复印留存一并归档,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认可。达成口头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对口头协议内容进行记录,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编号归档。
1、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指纠纷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协议照片)
2、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结构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③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3、协议书正文写作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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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明确,确忌模糊不清。例如:损害赔偿,由伤者先垫付医疗费;由调解员同过错方去医院看望病人。这样的内容没有确定性无法执行。调解协议不得有调解组织强制执行或干涉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用语。例如: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都不得后悔,都不得再向法院起诉等。再有,协议书需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字。
4、调解协议书效力问题
⑴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具备下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①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⑵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无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③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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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⑶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诉讼时效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以上四种情况一年,其他均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就是说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它与一般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对已经发生的争议,达成的如何解决该争议的协议。但并不是所有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必须要符合法定要求。
5、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靠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诺,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保障协议的执行。协议达成后一方不履行,应当督促履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起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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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途径实现协议内容的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首先应当继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以民事合同为由,提起诉讼,通过诉讼予以解决。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司法确认无效,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五)回访
一件纠纷调解后还要进行跟踪回访,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督导调解协议的落实并将回访内容做好记录,防止矛盾纠纷反弹。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
(六)结案归档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将有关调解工作的全部材料装订归档,形成一案一卷。这些材料包括:卷皮、目录、调解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附件材料。现场调结的简单矛盾纠纷,当事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要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另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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