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暴风、冰雹、霜冻、雪灾、低温、病虫害、鼠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救、排险。 第四条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 抗灾救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
报告灾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隐瞒、谎报。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九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是为了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其标准为: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1 在本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1.2 在本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1.3灾区死亡人数8人以上。
1.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2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2.1在本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2在本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
2.3灾区死亡人数5人以上。
2.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3.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
3.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总间数0.3%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
3.3灾区死亡人数2人以上。
3.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 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三章 救灾应急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中灾灾情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大灾灾情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损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第十三条 特大灾灾情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抗灾救灾应急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地方政府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民政、财政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社会事业、宣传、财政、公安、经贸、教育、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地方政府批准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州一级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
五、负责处理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政府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一、抢险救灾
组成单位:灾害发生地所有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灾区群众、基层组织等。 主要职责:迅速投入抗灾救灾,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查灾核灾
组成单位:民政、水利、国土资源、农牧、交通、建设、卫生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 三、灾民转移安置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款,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四、应急资金
组成单位:财政、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经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有关部门也要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持灾区。
五、医疗、防疫
组成单位:卫生、防疫、医药等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六、灾后畜疫防治 组成单位:农牧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解救被困牧民和牲畜,组织灾后牲畜饲草、饲料调拨、供应,做好灾区牲畜疫病防治工作。 七、物资供应
组成单位:民政、计划、经贸、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八、交通运输
组成单位:交通、运输、养护总段等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九、通讯
组成单位:邮政、电信等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十、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
组成单位:建设、水利、电力、交通、邮政、电信、农业、保险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设施,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保险部门负责灾区投保民房的损失评估、赔偿。 十一、治安保卫 组成单位:公安部门。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十二、宣传报道
组成单位:宣传、民政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措施等有关信息。 十三、次生灾害预防
组成部门:经贸、卫生、建设、水利、电力、国土、环保、民政等部门。 主要职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损失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四、灾害损失评估
组成单位:民政、建设、水利、农业、交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邮政、通信等部门。
主要职责:由抗灾救灾综合协调领导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十五、接收援助
组成单位:民政、卫生部门。
主要职责: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红十字会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十六、后勤保障
组成单位:政府接待部门、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接待、安排各级前来帮助指导救灾工作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六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泥石、滑坡治理及搬迁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
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食盐、衣被、籽种、饲草、饲料、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汽油、柴油、煤油、汽车、帐逢、铁丝、铁钉、塑料、油毡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十九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地方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每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灾情的宣传报告作如下规定: 一、轻灾一律不宣传报道。
二、中灾由地方新闻宣传部门发一条简短消息。 三、大灾可视灾情作适度宣传报道。 四、特大灾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五、灾情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允许上网公布。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成绩突出的。 三、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提高的。 四、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五、按照宣传规定,成绩突出的。
六、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告的。
四、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抗灾救灾款物的。 五、不按宣传规定进行宣传报告或上网公布灾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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