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川水电站工程征地补偿协议
甲 方:安图县两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该村村委会主任
因大兴川水电站工程建设需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大兴川水电站施工占地区和水库库区新建工程项目的通知》(吉政函【2008】93号)、《安 图县大兴川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吉政函【2013】39号)、《吉林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安图县大兴川水电站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批复》(吉水移项[2013]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和延边朝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延州政函【2010】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根据安图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兴川电站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及《安图县大兴川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经协商,就大兴川水电站工程征地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本次共征收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耕地(旱田)---亩,建设用地----亩,未利用地----亩,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延边朝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延州政函【2010】85号)文件及由吉林省水库移民管理局2014年7月7日组织召开的推进会会议纪要,本工程征收耕地(旱田)补偿标准为1.21元/㎡,即1210元/亩
(1)、耕地(旱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25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元/亩补偿。
(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 4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元/亩补偿。
2、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为 元,青苗补偿费合计为 元。(具体详见附表)
3、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化补偿,合计补偿总费用人民币 元(综合补偿标准为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 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 元,青苗补偿费用 元。
三、依据规划报告,乙方土地环境容量充足,乙方安排生产生活。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给乙方征地补偿款,乙方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按照甲方指定时间交付土地;乙方全力配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征地审批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费用。
五、土地补偿后,按规定用于电站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六、上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乙方应及时张榜公示,并接受甲方监督。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提交当地司法机关裁决。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县水电管理中心备案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安图县两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15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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