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颁发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 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1.3 资金来源:
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1.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5 招标文件:
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重要条款。
1.6 评标
检查密封情况
确认无误
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人价格等。
1.7 评标委员会
招标代表
技术、经济方面专家≥2/3 (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1.8 注意
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需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
标文件接受人。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截止提交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
级。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2.1 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2.2 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
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
改,招标人应当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在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
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
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①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实际不相适应
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④采取不同的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
⑤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⑥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⑦其他不合理条件。
2.3 投标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2.4 开标、评标、中标
投标人少于3人,不得开标。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
于3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报告。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发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1 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其他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2 采购程序
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参照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②竞争性谈判: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③单一来源采购:遵法、保质、议价、采购。
④询价方式采购: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231号
4.1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 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
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
4.2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财务方案、建设运营、移交方案、合同结构和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
4.3 社会资本方选择
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 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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