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北京市研究所(下称甲方)与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温室(下称合同标的物)出租给乙方用于餐饮经营之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乙方了解和确认甲方租赁服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一致达成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1. 标的物数量: 1栋温室。 2. 标的物类型:
连栋钢架阳光板温室(文洛式)。 3. 标的物面积:
温室总面积为6528平方米。 4. 标的物附属设施、设备:
温室拥有电动顶开窗系统、水帘风机降温系统、内遮荫系统、水处理系统、电控等设施设备。
5. 标的物配套设施、设备:
1.5吨锅炉、锅炉房及供暖\\水暖加温系统。 6. 标的物(包括设施、设备)位置:
北京市通州区 镇 路 号北京市农业机械研究所试验示范基地内。 二、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10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合同标的物租金
1
1. 租金数额:
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后租金以10%的比例逐年递增,即第一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第二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租金为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第三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叁仟元整,第四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为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叁佰元整,以此类推。
2. 租金支付期限:
每年度租金于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即第一年度租金于2011年1月15日前支付,第二年度租金于2012年1月15日前支付,第三年度租金于2013年1月15日前支付,以此类推。 3. 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以转账支票或银行划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合同标的物押金
1. 押金数额:
合同标的物押金为人民币 元。 2. 押金支付期限:
合同标的物押金于2011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3. 押金支付方式:
乙方以转账支票或银行划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物押金。
五、其他费用
1. 费用项目:
其他费用包括水费、电费、采暖费、物业费、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维修费及维护、保养费等。 2. 费用负担:
1) 乙方负担水费、电费(包括机井水泵用电费),按照北京市的生产用水标
准、当地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即时向甲方交纳实际产生的水费、电费; 2) 乙方依法自行采暖,费用自理;
3) 乙方负担物业费,每年度物业费金额为每年度租金的5%,乙方于每年1
月15日前向甲方付清当年度全年物业费;
4) 乙方负担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及维护、
2
保养费,若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或保养,应优先选择甲方。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 2) 甲方应保障乙方在租赁期限内的合法生产、经营;
3) 在对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没有任何影响的前提下,
甲方允许乙方添加生产、经营需要的设施、设备; 4)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合同标的物的租金、押金;
5) 甲方有权安排人员(如客户)参观合同标的物及其设施、设备; 6)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综合管理,包括安全(如消防安全、生产安全)
管理、治安管理、卫生管理等;
7) 若乙方进行法律禁止的任一活动,及(或)未经合法许可,进行法律限制
的任一活动,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若有),直接收回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甲方已收取的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均不予退回;
8) 若乙方改变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附属土地的使用
性质,及(或)将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部分或整体转租给任何第三方(即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若有),直接收回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甲方已收取的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均不予退回;
9) 若乙方在使用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过程中,对合
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或维修。
2.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标的物的租金、押金;
2) 乙方应协调并配合甲方人员(如客户)参观合同标的物及其设施、设备; 3)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各项综合管理,包括安全(如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管
理、治安管理、卫生管理等;
4) 乙方应合法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法律禁止的一切活动,未经合法许可,
不得进行法律限制的一切活动;
3
5) 若乙方在使用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过程中,对合
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坏,乙方应予以赔偿或维修。
6) 乙方有权从甲方接收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用
于 ;
7)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 8) 乙方有权在对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没有任何影响
的前提下,添加生产、经营需要的设施、设备;
9) 乙方不得改变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附属土地的使
用性质,不得将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部分或整体转租给任何第三方(即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七、安全责任
1. 乙方应积极提供或保障安全生产、经营的作业条件(如提供安全生产工具)和
作业环境,安排有资质的专业人士值守安全设施、设备(如锅炉),对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添加的设施、设备,如锅炉、温室)积极进行合理的维护、保养、维修,等等,以确保安全生产、经营;
2.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
之时,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的安全风险、责任即转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确认,在租赁期限内及乙方继续占有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
设施、设备)时,乙方为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添加的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单位;
4. 甲乙双方确认,在租赁期限内及乙方继续占有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
设施、设备)时,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歇业、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如合同标的物发生火灾、合同标的物配套的锅炉爆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且均与甲方无关;
5. 甲乙双方确认,发生上述安全事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甲方由此支付给
第三方的罚款、罚金、补偿金、赔偿金等,甲方由此负担的诉讼费、仲裁费,甲方诉讼、仲裁发生的律师费,甲方处理善后事宜或解决争议发生的差旅费,等等),乙方应即时向甲方赔偿;
4
八、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甲方逾期交付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应向甲
方支付日违约金壹仟元,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若有),乙方除支付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滞纳金外,另赔偿甲方人民币伍万元。
九、不可抗力
1.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暴乱、自然灾害、法律政策调整、政府拆迁)导
致本合同履行(暂时)不能,双方自行承担损失,互不就此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但甲方已收取的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均不予退回,乙方未付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及产生的相应滞纳金、违约金应即时付清; 2. 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知晓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对方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双方应协商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但若租赁期限已届满,
则不再继续履行。
十、其它事宜
1. 租赁期限即将届满,乙方如要续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甲方书面提
出,否则同等条件下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权,另续租应双方书面盖章并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 租赁期限届满且未续租,或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将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
套的设施、设备)完好交付于甲方,并将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并承担由于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若不能恢复原状,乙方应予以相应赔偿,但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自然损耗的除外;
3. 甲方就合同标的物所在的园区重新进行规划建设时,如需终止本合同,甲方应
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租金付至本合同终止且乙方将合同标的物(包括附属、配套的设施、设备)依约交付于甲方之日;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5.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若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6. 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法律,受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司法管辖;
7. 双方因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若有)产生任何争议,应协商处理,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海淀区所在法院起诉; 8.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
效期止于乙方付清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已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并已履行完毕其他义务。
甲方:北京市研究所 乙方: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订时间:2011年1月25日 平面图连栋温室及日光温室和锅炉房
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