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来源:乌哈旅游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1.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罚款(第一次罚200 元,第二次罚 500 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罚款1000元)。

2.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行为,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3、在车载设备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

4.在车载设备避免高温、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赔偿全部损失。

5.恶意或滥用车载紧急报警功能,每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6.发现车载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修复,使其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车载设备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7.违章超速驾驶,第一次由监控人员及时提醒警告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罚款500元。对当月内受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安全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和交通法规等相关知识的脱岗培训,培训期间停发工资,经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8. 违章疲劳驾驶,第一次由监控人员及时提醒警告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罚款500元。对当月内受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安全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和交通法规等相关知识的脱岗培训,培训期间停发工资,经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9.违规超载,采取累计加倍方法进行处罚。超载 20%(含 20%)以下行为的,每次罚款100元;超载 20%以上—50%(含 50%),每次罚款200 元;超载50%以上,每次罚款300 元;对超载严重或累罚不改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

10.对同一时间同一违规行为上处罚一次,不进行重复处罚。所属单位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执行不力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的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