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周政[2011]53号 【发布部门】周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8 【实施日期】2011.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政[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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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学化、制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2008〕17号)、《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实施及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2 / 6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
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科学、严密、严谨,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分为: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实施措施,称“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的实际,制定的文件称“决定”、“规定”、“办法”。对暂不成熟又亟需制定施行的文件,称“暂行规定”、“暂行办法”或“试行办法”;
(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且内容较为专一简单,需要公众周知的文件,称“通告”;
(四)为加强对某一行业领域的管理,亟需制定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称“通知”、“意见”等。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审查把关。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上年度12月底 3 / 6
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法制建设和实际情况
的需要,督促有关部门申报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
第十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应当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签署意见后转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围绕本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报送本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综合研究和协调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有关立法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政府所属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送审稿。重要的或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4 / 6
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全面收集和整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法制机构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起草涉及经济、文化、科学等专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论作为制定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应进行充分协 5 / 6
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
况和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起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的必要性、起草经过、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具体行政措施、涉及有关方面的不同意见处理结果和其他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须经过起草部门或单位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进行统一审查:
(一)有无制定的必要性;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上位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与同级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对待和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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