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联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地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通过自动售货机开展经营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综合条款
1. 甲方作为设备提供方,向乙方提供自动售货机,用于经营。 2. 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摆放场地,指定在(地址)888888888一楼门厅 .
3. 甲方所提供自动售货机型号为亿客牌TCN—DV-10L/AOL+10RS机型,数量暂定为壹台。 4. 合作期间,放置于乙方处自动售货机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 甲方保证所提供之自动售货机内销售的商品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及企业技术
质量标准。
2. 甲方负责自动售货机的日常运营工作,并承担运营成本(商品补给、设备保养、清洁及日常维
修)等费用。
3. 甲方确保所提供的机器设备处于安全状态,若因设备设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甲方承担全部
责任。
4. 甲方承诺,通过自动贩卖机销售的产品售价与本地大型生活类超市基本一致,保持平价销售。 5. 乙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自动售货机位置,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工作人员在3个工
作日内迁移设备(紧急避险情况下,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迁移或遮盖设备)。
第三条 协议条件
自动售货机联营合作协议
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协议期限以一年为准,协议期满,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
动延续至下一年同月日.
2. 自动售货机附带的“22寸LCD屏幕”经营权归甲方所有,但播放广告或视频内容不得包含淫
秽,色情,暴力,医院疾病治疗等类别或违反广告法之内容,否则乙方有权予以制止。
3. 协议期内甲方按照自动售货机销售数据作为基数,按系数据实向乙方分配收益:(①。香烟
销售额的15% ②饮品销售额的15% ③零食销售额的30%).结算周期为:一季度结算一次。
4. 甲方所提供的自动售货机,用电功率为: 瓦,电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协议解除
1. 如自动售货机持续销售情况不佳,甲方提前10天告知乙方,在结算清相关费用后,协议解除。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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