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夯实全市渔业防汛基础性工作,有效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减少台风侵袭造成的渔业灾害损失,现结合我市渔业防台风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渔港防汛防台巡查工作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属地管辖”原则,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市海洋与渔业局指导,渔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联合渔业执法中队、村(居)委会、边防所、船管站、渔港管理机构及当地渔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级每个三级以上(含三级)渔港应成立渔港防汛防台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渔港巡查小组),由渔港所在地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渔业执法中队负责人、边防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
三、渔港巡查小组应根据本地渔港实际,以及防汛防台风工作特点,结合本方案,制定渔港巡查具体实施方案。
四、巡查工作要求
渔港巡查包括非汛期和汛期的日常巡查,以及台风影响期间的特别巡查。
(一)非汛期日常巡查
在非汛期(以晋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时间为准)期间,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渔港巡查工作。
巡查任务包括下列内容:
1、渔港管理机构值班情况、渔港巡查记录;
2、在港渔船、渔排数量、停泊秩序、渔船值班情况; 3、渔港锚地底质变化情况,渔港内是否有新增沉积物或障碍物;
4、渔港内明火作业申请、审批及作业情况; 5、渔港内危险货物装卸申请、审批及作业情况; 6、检查渔港设施、缆桩、堤岸、航标等使用情况; 7、渔港监控、广播、LED显示屏、消防、照明等设施配备和使用运行情况;
8、渔港防汛物资储备情况。 (二)汛期日常巡查
在汛期(以晋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时间为准)期间,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渔港巡查工作。
巡查任务包括非汛期巡查内容,以及下列内容: 1、渔港管理机构防汛应急管理组织保障、制度措施、责任落实情况;
2、渔港防台风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3、在汛期即将到来前,组织开展一次全面防汛防台专项检查:
(1)开展渔港防汛防台风责任人、养殖渔排集中区防台责任人登记工作;
(2)开展渔港内渔船、渔排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3)渔港抢险救灾船艇配备、运行情况;
(4)以渔港为单位登记造册,将防台风责任人以及渔船、渔排情况报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局备案;
(三)台风影响期间特别巡查
台风影响期间(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以上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每天至少开展1次渔港巡查工作。
巡查任务包括下列内容:
(1)统计本港籍渔船停泊数量、情况,并对非本港籍渔船分本市、本省及外省进行分别统计登记造册;
(2)对在外海拟进入本港避风的渔船进行实时统计,并向相关部门报送渔船进港情况,以及未进港渔船情况;
(3)根据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海洋与渔业局的部署要求,统计在本港停泊渔船上船员数量;
(4)加强渔港巡查,指挥回港渔船有序停泊,督促在港渔船关闭水密门窗,加强缆绳锚固工作,安排值班人员做好防台、防火、防盗工作;
(5)接到上级部门部署,要求渔船上所有人员全部撤离上岸时,要通过各种通讯手段将船员撤离上岸信息发送到每艘船的船东、船长,并逐船通知、检查和劝离。同时要做好船员撤离情况的实时统计工作,并报送相关部门。
(6)在船员撤离上岸,台风警报未解除前,要加大渔港巡查力度,有条件的渔港要对主要进港通道进行封闭,防止船员返回船上。
(7)在台风登陆后,台风警报未解除前,加强巡查工作,防止渔港内渔船出海生产。
(8)在台风警报解除后,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渔港和渔船受灾情况统计工作,并组织力量开展对受灾渔船施救,落实灾后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促进渔业生产尽快恢复。同时,要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海洋与渔业局。
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机制
(一)各渔业镇要把渔港防汛巡查工作列入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好人、财、物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渔港防汛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渔港巡查小组要建立健全渔港防汛巡查工作记录台帐,认真做好渔港防汛巡查日常检查记录、特别检查记录以及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等书面材料存档保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确保落实整改责任、时限、资金、措施“四到位”,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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