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其执法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和正义,关系到能否发挥监狱惩罚罪犯、惩戒犯罪、确保全社会的平安和稳定的社会功能。关系到能否实现十六大提出现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 法制化建设 必然性 目标 途径 一、监狱法制化建设的内涵和目标 1、内涵
所谓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切实做到依法治监。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监狱的全部工作均应严格依法办事。法制化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国家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 2、基本目标
(1)、努力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形势要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把监狱工作整体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2)、监狱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依法治监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刑、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监狱
人民警察具有较高的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质,自觉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3)、重视与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有关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4)、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教育改造工作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5)、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中的综合职能作用,依法行刑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指导协调作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的协调组织作用。
二、监狱法制化建设的必然性
1、监狱法制化建设时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刑、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之一,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需要通过监狱行刑才能实现。因此,能否依法治监,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应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活动,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依法治监是党和人民通过法律的形
式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监狱工作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是监狱自身职能的要求。 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它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效益,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监狱作为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能就是惩罚和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保障国家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依法正确执行刑罚,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提高改造罪犯质量,才能实现这一职能。
3、监狱工作法制化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根本保证。 《监狱法》明确地把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作为行刑的最终目的。监狱工作法制化是提高改造质量的根本保证,通过监狱工作法制化,建立确保监管安全的运作机制,改造质量管理的基本模式和考核评价系统,让罪犯认识到在对其进行监管和改造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管秩序持续安全稳定,提高改造质量,顺利实现罪犯的重新社会化。 三、目前监狱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监狱立法还不尽完善。
依法治监必须有法可依,完备的法律法规结构是依法治监的前提。1994年《监狱法》的颁布,标志着监狱立法迈向
规范化、法制化,但我们仍然能看出,现有的立法还不很完备,还不能全面满足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要求。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缺乏“法典”型法律。目前监狱的各项工作,罪犯的入监、改造和出监,各个环节上的具体执行,所依据的多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比较零散。而上述法律法规和解释中,由于立法层次不一样,立法的具体目的各有差异,使它们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如《刑事诉讼法》第 136条与《监狱法》第60条关于“免予起诉”规定的冲突;《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与《监狱法》第25条关于“监外执行”规定的冲突;《刑法》第86条第3款与《监狱法》第33条第2款关于“撤销假释”规定的差异等等。而且,《监狱法》虽然是一部兼有实体、程序和组织内容的部门法律,但其有些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线条比较粗,不能成为“法典”。 2、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监狱法制化建设的关键。然而,在监狱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民警受传统的管理模式影响较大,对依法治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形成,从而导致法律意识淡泊,法律水平差,在刑罚执行和监狱的内部管理中,不能做到严格执法。一线警察在日常管理中还部分存在经验型、
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监狱之间、监区之间警察在执法、管理、教育的程序和要求上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这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 3、缺乏罪犯权利保障系统
《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力不受侵犯”。 1994年《监狱法》颁布以来,罪犯人权保障作为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监狱工作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罪犯的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生活权利等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保障。然而,罪犯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不能得到保障。要保障罪犯合法权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设置法律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从制度上、程序上、法律上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目前尚存在欠缺。如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处分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得当,结果错误如何补偿,罪犯缺少法律申诉权;对罪犯的减刑裁定,没有设置罪犯的上诉权等。 4、对执法的监督体系还不完善
不受制约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必然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总体上讲,监狱的执法监督体系是比较完备的,内有纪检、监察,外有检察院等社会监督。但是,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对外开放,外界对监狱的监督力度还不能到位,加上一些民警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时受旧思想的影响,不能自觉地做到狱务公开,故目前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还需要完善。
四、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途径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狱法律法规体系及与之相协调的管理体系。
建立独立、完善的监狱法律体系是实行依法治监的首要标志。《刑法》、《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一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刑事执行法典。1994年《监狱法》的颁布和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与前者共同组成国家刑事法律的三个主要法律部门。然而,《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 属于基本法;而《监狱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一般法。由于立法层次和立法目的不一样,《监狱法》与前者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冲突,《监狱法》的这种法律地位直接影响着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的构筑,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刑事执行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配合,势在必行。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
体系的需要,是监狱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更是为提高改造罪犯质量的需要。
完备的监狱法律体系包括四个层次:一是法律,以《监狱法》为核心,与相关的法律组成;二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如即将出台的《监狱法实施条例》;三是有关监狱法的司法解释;四是司法部颁布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2、提高对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1)、监狱工作法制化是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制完备、执法公正文明是社会主义监狱的重要标志。要在加强监狱工作法制化中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在依法治监、依法行刑实践中积极推进监狱法制化,努力提高行刑效率、行政效率。
(2)、监狱机关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法制化有着丰富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监狱机关必须加大依法治监、依法行刑工作力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和行政管理。监狱法制工作在领导决策、刑罚执行、教育改造、队伍建设等方面,要发挥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作用。
(3)、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是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各级监狱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单位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责任人,对本单位依法治监、依法行刑负总责;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对自己承办的执法工作、行政工作负责。
(4)、监狱工作法制化是从严治警的重要措施。要通过建章立制,法律宣传教育,执法监督检查等环节,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权责统一意识,提高依法治监、依法行刑水平,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5)、监狱工作法制化是建立新型监狱工作体制的必然要求。新型监狱工作体制使监狱原有的刑罚执行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分开,建立起新型监狱管理体制和新型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监狱人民警察应按照规定和劳动合同协议,组织罪犯到企业劳动,监狱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依法处理经济纠纷等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狱工作的健康发展。
3、进一步严格依法办事程序:
(1)、严格执法是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必然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要重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监狱各项职能中的作用,切实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严格依法办事,杜绝渎职、越权、滥用权力以及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
(2)、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和理顺各级监狱机关及其职能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上级监狱机关不得代办行使下级监狱机关的职权,下级监狱机关不得越权行使上
级监狱机关的职权。
(3)、要严格遵守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各项规范和程序,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和程序。 (4)、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大力推行狱务公开制度,尤其是加大刑务公开的力度,对于应当公示的制度和事项应该进行公示,负有告知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法定期限要求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禁止不作为行为。
(5)、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理。要坚持听证制度。行政处罚裁定权的行使要做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监狱安全秩序,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6)、坚持依法狱务公开,采取各种形式和措施,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纵观古今中外,理论和事实都充分表明:权力是腐败的根源,腐败是权力的伴生物,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监督执法者,形成权力制约,防止权力失控而滥用,是预防腐败,依法治监的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善的监督机制,比立法更重要,其能使任何形式的滥用权力、渎职和权力无为都无从逃避监督,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现象受到制约。依法狱务公开是指监狱为了准确执行刑罚,将罪犯权利与义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劳动保护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纪律等内容,向社会、向罪
犯及其亲属公开,让全社会了解和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狱务公开在给罪犯合法权利尊重的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监狱管理的暗箱操作与腐败。加强监狱执法监督,要在狱务公开、提高执法过程透明度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一是主动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协的监督,并形成制度;二是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三是发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四是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五是聘请执法监督员,并形成定时汇报制度;六是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五、对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前景的展望
客观地讲,目前,监狱人民警察对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还有一个统一思想加深认识的过程。监狱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是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基础,三者互相依存、互相协同、互相发展,共同服务于强化监狱工作职能,提高行刑效益,实现公正、文明、科学、高效的行刑目标。对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主要任务等的表述也有一个如何取得共识的过程,更况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还有一个操作性的思路问题,可行性研究问题。因此,监狱管理机关,特别是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省级监狱管理局必须建立专门的调查研究班子,集思广益,根据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法治要求,重点梳理监狱工作法制化
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操作程序和时间表等等,督促检查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确保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高起点、高标准、高成效。
参考文献:
⑴吴宗宪.中国现代化监狱研究,警察教育出版社,1996. ⑵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⑶张晶.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海潮出版社,2001. ⑷辛国恩.二十一世纪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日期:2011年11月25日 作者:李伟
单位:大理监狱第九监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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