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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乌哈旅游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矿属各部门、工程队: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我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我矿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营建安全文明的生产秩序,从而推动企业生产顺利发展。现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

1、矿安环科作为我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全面管理、监督、协调我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部门、单位和工程队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现“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3、各生产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应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指定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员组织网络;各工程队应按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井下生产专(兼)职安全员。

4、各部门、单位和各工程队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全面处理安全生产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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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部门、单位和各工程队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应积极配合我矿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二、安全教育

1、我矿及工程队新入矿的干部、职工,必须经安全部门进行入矿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入证”、“上岗证”等,安排上岗作业。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就安排其上岗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2、各级各部门、工程队应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3、矿安全部门应编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各级干部、班组长、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工程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三、安全检查

1、各部门、单位应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矿安全部门应经常到各个生产现场检查监督。安全检查内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应有记录。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2、矿安全部门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和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可采取督促现场整改、安全整改通知单、安全情况通报的办法。

3、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整改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整改责任部门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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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期限。

4、矿安全部门及生产部门组织的井下安全检查,工程队均应派人参加,以利于进行隐患整改。经通知,工程队未派人参加安全检查的,对其处以100-500元罚款。

四、安全整改

1、整改责任部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按要求组织人员、物资进行整改。整改工作结束后,应将整改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检查单位。对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不进行反馈的,对其部门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及整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2、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动态跟踪,加强监控,并向检查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未及时说明情况的,按不进行隐患整改处理。

3、井下安全隐患经检查单位填发整改通知书到工程队,并抄送生产部门后,生产部门应作为隐患整改责任部门,严格监督和指挥工程队完成整改工作。对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生产部门按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4、工程队应严格执行安全整改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否则,矿里将另行派人进行整改,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工程队承担,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导致发生伤亡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将严肃追究所在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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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技术措施

1、生产部门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生产部门在每月的生产计划中,应同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总工办、安环科审查备案。

3、生产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对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因生产技术人员没有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相关生产技术人员将按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事故管理

1、各生产部门和工程队发生生产事故应及时向矿领导、部门领导及矿安全部门汇报。

2、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领导、部门领导及安全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发生以后,安全部门和生产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查处理。

4、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重伤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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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部门(包括工程队)处以500-2000元罚款。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由矿安环科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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