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用细骨料质量标准及检验
1 总则
1.1 呼蓄电站工程采用大西沟大理岩人工砂,为了合理地生产和使用细骨料,保证细骨料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2 细骨料的质量标准及检验,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按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1.3 本标准适用于呼蓄工程上水库、下水库、地下厂房、引水工程和泄洪洞等主体建筑物工程混凝土用细骨料的质量标准及检验。附属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质量标准
2.1细骨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细骨料的品质检验项目和指标应符合表2.1要求。
表2.1 混凝土用细骨料品质检验项目和指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细度模数 石粉含量(粒径<0.16mm) (%) 泥块含量 (%)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SO3质量计(%) 坚固性 (%) 有机物含量 表观密度 (kg/m) 堆积密度(t/m) 空隙率 (%) 轻物质含量(%) 饱和面干表面含水率 (%) 33项 目 人工砂 2.4~2.8 6~18 10~22 不允许 备注 其中2.7±0.1合格率 不低于95% 用于常态其中10~14%合格率不低于85% 用于碾压的砂其中13~18合格率不低于85% / / 压碎指标法 / / / / 视比重小于2.0t/m ≤6%合格率不得低于85%; 最大含水率<7% 3<0.5 <8 不允许 ≥2550 ≥1.46 ≤46 ≤1.0 ≤6
表2.2 混凝土用细骨料颗粒级配范围 筛孔直径 (mm) 5.000 2.500 1.250
累计筛余(%) 细砂 0 3~10 5~30 1
中砂 0~8 10~25 30~50 粗砂 8~15 25~40 50~70 0.630 0.315 0.158 平均粒径 30~50 55~70 85~90 0.31~0.36 50~67 70~83 90~94 0.36~0.43 67~83 83~95 94~97 0.43~0.66 3 细骨料的加工与检验
3.1 细骨料的取料场或料源必须符合设计规定。扩、增新料场(源)时,应经工程设计单位与呼蓄工程相关部门批准。
3.2 细骨料的开采、加工、运输、堆放设施与所采用的设备特性应符合设计要求。细骨料成品应按同类别堆放,并有良好的防混、防分离、防石粉流失、防污染措施与排水设施
3.3 人工砂的生产质量检验应每班(8小时)对不同设备制砂的出机质量与经混合为成品砂的入仓质量进行一次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不同设备制砂的出机质量控制值由制砂单位内定,但混合后的成品砂必需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抽样点为不同设备制砂出料胶带输送机及混合成品砂的入仓皮带输送机处。
3.4 细骨料成品的出厂检验按每400m3~500m3或600t~800t为一供货批作检验(数量不足一供货批时,按一批计),每批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与含水率。
3.5 按照质量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每月1~2次。抽样点为成品砂料仓或出料廊道胶带输送机处。
3.6 成品骨料的堆放、储存、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必要时设遮阳防雨棚。
2.细骨料仓与仓之间应设置不透水隔墙等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仓砂中的水流向脱水砂仓和脱完水等待转运砂仓,同时应避免泥土和其它杂物混入骨料中。
3.储料仓除有足够的容积外,还应维持不小于6m的堆料厚度。细骨料仓的数量和容积应满足细骨料自然脱水时间的要求。
4.细骨料的含水率保持稳定,饱和面干含水率不宜超过6%,必要时采取加速脱水措施。
5.成品料应有足够的储量和堆高,保证高峰时段的调节作用和避免气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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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影响。
3.7 各项检验结果需按合同、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产品生产与出厂质量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验日期、检验结果、质量标准等。
4 细骨料的验收与检验
4.1 细骨料的产、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每一供货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供货量按合同规定接点的地磅或皮带秤进行计量验收。
4.2 细骨料的使用单位应按同品种细骨料的供货批量,分批验收、检验与堆放。细骨料的贮、运、用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混、防分离、防石粉流失、防污染措施与排水设施。
4.3 细骨料的验收检验应按每验收批来料进行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含水率等检验。
按照质量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每月1~2次。抽样点为来料交接点胶带输送机处或料堆上。
4.4 当观察或发现来料质量异常,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并上报,如混料或有油污染料等应拒收或按废料处置。
4.5 各项验收检验结果应按合同与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报告。
5 取样与缩分
5.1 在皮带输送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近似等量的4份砂样混合成一组试验样品。
5.2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近似等量的8份砂样混合成一组试验样品。
5.3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应不小于表5.3所规定的最少数量。需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受试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的试验结果,也可用其进行另一项试验。
表5.3 各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筛分析 最少取样数量 (kg) 4.4 3
表观密度 吸水率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空隙率 含水率 泥块含量 有机质含量 轻物质含量 坚固性 碱活性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2.6 4.0 5.0 1.0 10.0 2.0 3.2 20 20 0.05 5.4 样品的缩分
砂样的缩分可选择下列两种方法之一:
(1) 用分料器:将样品在自然含水状态下拌和均匀,然后使样品通过分料器,留下接料斗中的其中一份。用另一份再次通过分料器,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把样品缩分到试验所需数量为止。
(2) 人工方法缩分: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含水状态下拌和均匀,并堆成厚度约为20mm的“圆饼”,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4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的必需的数量为止。
砂的含水率检验所用的试样不可缩分,在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6 检验方法
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法都按《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1-2001)规定进行。
标准条文说明
1 本标准根据呼蓄工程重要性、混凝土设计要求与细骨料的具体开采、加工条件,参照《建筑用砂》(GB/T1468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5112-2009)、《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1-2001)以及呼蓄工程质量汇编等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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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标准既针对呼蓄电站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也可以参照执行,又与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相协调一致,对骨料的料源、加工、质量标准、检验与验收,以及运输、贮存质量要求等均作了具体可行的规定,这是保证呼蓄电站工程混凝土细骨料质量的重要措施。
3 关于质量标准的制定说明
(1) 人工砂的石粉微集料效应,主要是指粒径小于0.16mm,特别是小于0.08mm石粉在混凝土中的作用。在最优石粉含量下,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常态混凝土、泵送、碾压混凝土拌和物和易性或碾压工作性、抗分离性,还可提高混凝土28d龄期抗压强度和抗渗能力。、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规定人工砂石粉含量为6%~18%。 有试验表明,人工砂石粉含量超过15%时,混凝土极限拉伸值降低、干缩增大,对混凝土抗裂性不利,同时也考虑人工砂生产单位对石粉含量控制波动,因此将人工砂石粉含量上限仍按招标文件的15%控制,同时规定石粉含量10%~14%合格率不低于85%。
常态混凝土用人工砂石粉含量规定为10%~14%、且合格率不低于85%,不需要增加任何设施,也不影响合同的执行,仅需调控制砂机进水量和洗砂机水量即可。
碾压混凝土人工砂石粉含量规定为13%~18%,合格率不低于85%,是为了考虑碾压混凝土对石粉要求的特殊性,在此区间的石粉含量对碾压混凝土的泛浆效果比较好,对强度等结果影响较小。
人工砂石粉含量10%~15%,没有对砂中粒径小于0.08mm含量作规定,可对照三峡工程经验,由制砂单位按3%~5%掌握或内控。 说明:本标准参照溪洛渡工程标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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