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如何评标

如何评标

来源:乌哈旅游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很多信息是需要在一定时段内甚至要长期保密的,包括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标底、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势必影响招标采购结果的公平。因此,招投标的保密工作需要处处设防,不仅要防备评标过程的泄密,许多细节的地方都需要保密。

信息泄密破坏公平竞争机制

在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设计阶段,善于公关和钻营的供应商往往采取打“糖衣炮弹”的手段来拉拢、腐蚀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以图捷足先登获取一些不该知晓的信息,进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部分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素质较低,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也会主动寻求目标供应商向其透露关键信息,给公平竞争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招标活动的操作过程中,涉及“泄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机构在接手采购任务后,但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招标机构及其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单一供应商;二是招标采购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达成“秘密协议”以瓜分不正当的高额利

润,形式上表现为哄抬投标价格,增加采购人的支出;三是招标采购单位的人员向潜在投标人透露“标底”和“评标标准”,获取“标底”、知悉“评标标准”的供应商在报价时将“有的放矢”,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结果。

在评标工作中,从评委抽取情况看,招标机构通常在开标前采用随机原则现场抽取,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有些招标机构为显示程序的“规范性”,在开标前将评委会的组成人员通报给投标人并征询是否须回避,从而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搞“小动作”,“做工作”;从评委库的大小看,若评委库中的评委数量有限,可选择的余地较小,投标人完全可以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各个“击破”,因此在评委库的建立和使用中也存在泄密问题;从对评标工作的监督看,在一些招标活动中,不少评委总是携带通讯工具并在现场使用,客观上使评委泄密成为可能,目前倡导的独立评标做法也为评委泄密提供了私人空间。

招标活动结束后,似乎有关招投标的保密工作就显得无足轻重,其实真正重要的保密工作应在“后招投标期”,其中核心的东西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一些招标机构对招投标资料的管理并不严格,资料散失、随意借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不经意间就泄露出去,对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强势的商业秘密一旦“见光” 将优势不再,

其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将是“致命性”的。

注意分清信息公开时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以上规定为做好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的信息保密工作创设了制度性屏障,以利于操作执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从业人员应强化保密意识

一要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构筑牢不可破的反腐倡廉

心理防线,使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积极地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要在最合适的时间段内组成评标委员会。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通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趁。一般采购项目,可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同时,在监督人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或选择,确保在开标前确定并通知到位,知情者不得随意进出,尤其是专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场所。

三要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着力在建立评审纪律约束、泄密责任追究制方面下功夫。从业人员要以实际行动堵住政府采购信息泄露的“暗流”。

招标采购单位在活动中应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一方面要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后要迅速地防止再扩散,以消除消极影响。如果所泄露的信息已影响公开竞争和招标结果,必须当机立断,停止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还应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

可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交代任务,明确职责。

工程招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定标,评标是核心。《投标法》、国家计委联合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和89号令),对评标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投资体制、工程计价体制及其它各方面的因素的问题,从工程评标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评标的办法、标准、评标的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各地的做法不一。如何体现科学、公正、合理的切合工程实际的评标,各地都做了很多探索和尝试。本人就自己的观点和工作实际谈谈几点看法。 一、评标的几个问题

第一,评标办法的问题。12号令及89号令规定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在具体的实际工程招标中,一般采用量化百分制的办法评标。其量化的各项指标设定和分值设定,对其科学性难以准确衡定。建设单位为了考虑自己的利益,往往对其评标指标和量化分值隐含了倾向性的意见。评分的标准看起来似乎是公平、合理,但往往在具体评标时,便出现问题。如何综合评估,以哪些指标综合评估?如何评审最低价等,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确定。 第二、评委专家的问题

1、按照12号令及89号令的要求,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在

省、地级城市具备建立专家库的条件,但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专家了了无几,我省的边疆县有职称的助理工程师就数得出来有几个。县级地方的工程项目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则又涉及费用及交通条件的问题。从县级建立的专家库又出现了明天开标、评标,今天大部分有近似工程职称的当地专家被投标的施工企业全部请出去吃饭的怪现象。2、评委专家违纪评标的现象在县级地方是较突出的,由于条件的原因,有些企业不惜一切手段,了解专家的名单,并长期拉拢某些专家。有些评委在评标中,暗中搞明堂。3、评标委员会按12号令要求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但前到什么时间难以准确把握。 第三、评标中的问题

1、工程评标一般开标后即进入评标阶段,评标中往往会遇到许多不可预见的问题。由于报价、标底、投标书差异、评标办法等等因素,在评标小组中形成激烈争论已是常事。招标文件及12号令中重大偏差、细微偏差的规定不可能要求得很细。投标单位投标书编制不可能十全十美,总存在一些不足,若评标办法较粗略,评委意见分歧大时,难以形成统一的评标结果。或者建设方固执已见,则评标对投标各方都不会公平。2、公开透明、科学的评标,并对其有效的监督一直以来都是监督部门、投标单位所提倡和希望的。由于许多评委专家大都是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公务员,对其评标及日常行为的监督是一难题。近年,评委违纪评标,私下与投标单位串通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评标问题浅析

第一,我国由于投资体制及工程价格体制等因素,一方面是工程管理的模式未完全法制化。另一方面,建设方、投标方还习惯传统的工程计价方式,未形成良性的竞争市场及竞争意识。1、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入市场经济,并未完全按市场经济运行。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毕竟只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招标投标法》颁布毕竟时间很短,如何结合我国国情科学的开展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2、各地方,由于经济发展、人才资源、区域情况等条件差异较大,不是单纯颁布几个法规就能完全解决问题。3、对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机构、招标的监督机构及对评委监督制度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特别在县级地方,还涉及编制、经费、人员、收费等等问题。某些个别地方的工程招标流于形式,特别是在县级地方,还涉及编制、经费、人员、收费等等问题。某些个别地方的工程招标流于形式,特别是评标甚至被个别少数人控制。缺乏完整制度进行管理的条件。

第二, 众人皆知,规范的市场需用法制来管理和运行。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随市场发展的需要会逐步匹配。但法治需要人才实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需要业主具有管理工程项目的人员,或委托中介(如监理公司管理)机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评委专家人员,投标企业人员,几方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才能正常的展开。大部分经济落后地方,且

不说投标企业的水平,连工程项目招标的运行机构人员,有些仅仅只是高中或初中毕业生,少部分最起码的专业术语都不清楚,都未经专业的培训,怎么能管好工程项目招标,又如何把招标法规贯彻到实际中去。

综上所述,评标中所产生的问题是必然会出现的,而出现问题,暴露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讲是好事,问题出了,就可研究解决的办法。

三、解决合理公正评标措施意见

工程项目招标,从程序上讲是非常简单,无非也就是公布项目——投标报名——确认投标人——招标——企业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其中制定招标书即招标文件是关键,而招标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评标标准和办法。因工程项目的不同,评标的办法标准应有所不同。评标标准及办法,科学合理了,对投标人来说才公平。保证评委专家按评标标准办法公正的评标,对招标人、投标人来说才体现了合理、公正。笔者认为应以下几个方面来确保评标公正性。

措施一,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把好评分标准关,确保评分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办法,很大程度上体现业主的利益和倾向性的意见,对评标办法的每一项设置和量化指标应认真研究和分析。

①对于一般性的民用项目,其技术性来讲没有太多的可比性,关键还是价格竞争。其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尽量标准化和简单

化。达到即使该非专业人员来评标也简单易懂,这样操作和监督都很简单。我省2000年颁发的《百分制评分办法》就有这方面的特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实际工作中,我们再简化,投标书的符合性审查由专业工作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监督单位代表,投标人代表进行审查。投标书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分开密封。开标、评标分两阶段:第一阶段技术标开标、评标,其施工方案、机械人员配备、工期、条件满足要求,则评审通过,其各投标人的量化差值不大,并当众公布。第二阶段,由投标人和评委共同评审,即开出商务标后,由评委和投标人一起,按评分标准的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报价满分计算公式,共同计算复合标底和报价分值。因计算公式是固定的,各家报价一出来,通过公式一计算,则各投标人报价得分是多少,便一目了解。技术标分加报价分,便得投标得分。这样,减少评委的人为评标因素,也大大增加了评标透明度。

②技术性、专业性复杂的工程项目,则采取针对工程单独制定符合该工程的评标标准。因技术性要求不同,其侧重点有所不同,象特殊结构的桥梁、码头等项目,建设方考虑的重点不是最低价的问题,而是从技术上如何保证其质量的问题。针对这一类工程,其评标的标准应充分侧重考虑其技术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其次才是价格。其评标标准量化的指标和量值应从专业的角度结合工程实际考虑。其开标、评标、定标的方式上也不应同于一般项目,技术标评审通过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即参与价格竞争。

措施二,①确定评标专家以随机抽取和直接聘请相结合。评委专家结合当地实际考虑数量适当,确定评委专家时,专家库内的专家采取标前随机抽取,其它专家直接聘请。评委的确定以随机和结合工程实际为原则,让投标人无法标前做工作。②对吸纳为评委专家人员,均制定详细的《评委手册》,明确其责、权、利和义务,并由聘请机构发书面聘书,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标前一旦确定参加评标,则评委自然明白自己纳入限期的重点监督对象。③一般性工程项目的评标,其评委以随机确定则可。若投资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其专家采取直接聘请专业专家的办法,由省、地、县专家相结合的办法,保证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的合理性。

措施三,①对工程评标结果是如何出来的,这是招标人都关心的。工程评标中可采取新闻单位介入的办法。评委的评标在镜头下进行。评标中评委的评分表署真名,并且评定后评分表接受监督单位的审核,无问题,则存入档案。②评标结果通知各投标人后,其生效时间在24小时以后或更长时间,允许投标人有申诉的时间。若投标人发现个别评委参与评标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可向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复议,由监督部门组织审查。

总之,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应充分跟我们实际情况相结合。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的发展呼唤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深入,评标要保证公正合理已是发

展的必然。由于我国的国情的不同,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情况,其评标的具体办法也应有所不同。但评标的办法,评标的过程,评标的结果应是公正的,建筑市场才会是公平的。

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评标法

2010-06-01 11:08:15| 分类: 招标投标管理|字号 订阅 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评标法

主要的各种评标办法,都有着各自的特点、要点和难点。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是(1)综合评标法;(2)最低评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

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

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

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

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

“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

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

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

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

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

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

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

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

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

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