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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炭生产保供奖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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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炭生产保供奖补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毕府办发[2017]5号 【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06 【实施日期】2017.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炭生产保供奖补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毕节市煤炭生产保供奖补方案》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毕节市煤炭生产保供奖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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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煤炭生产供应保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煤矿生产积极性,稳定煤炭产量,确保完成电煤供应量及“冬储煤”任务,促进全市煤电经济持续健康平稳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对完成电煤保供任务的煤矿给予奖励,共计410万元。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对完成日均供应电煤任务的煤矿(按市政府下达的市内电煤保供6.8万吨分解的具体任务数),按累计供电煤量给予县(区)每吨1.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县(区)兑现到完成电煤保供任务的煤矿。

(二)2016年9月1日启动复工复产,且到12月底前经过验收恢复生产的煤矿,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预计有29个煤矿复工复产,共计580万元。

(三)2016年以来,积极开展采区接替工作,采区接替方案经市行管部门审查确认(国有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启动采区接续工程建设的,每矿奖励20万元,计25个煤矿,共计500万元。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通过联合试运转验收的煤矿,每个煤矿奖励20万元,共计120万元。

(五)2016年以来恢复建设的12个煤矿,每矿奖励15万元,共计180万元。 (六)对2016年与技术服务平台合作较好,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的煤矿进行奖补,共计494万元(具体方案由市安全监管局制定)。

(七)对电厂完成冬储煤任务给予奖励,共计440万元。以2016年11月22日市内各电厂存煤量81万吨为保底基数,对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1月15日新增储煤量部分进行奖励,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1月15日市内电厂储煤量超过81万吨至 2 / 3

100万吨的(含100万吨),每吨煤奖励5元;完成150万吨电厂存煤的,新增部分每吨

奖励10元;超过150万吨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吨奖励20元。

(八)对按时间段完成“冬储煤”任务且12月底后无拖欠电煤款以及没有利用承兑汇票支付电煤款的电厂,从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从电网公司结算的承兑汇票,按照承兑汇票总额的40%、年利息3%给予3个月的补贴。对电厂贴息以后电厂必须继续以现金支付电煤款,不得再产生承兑汇票。本项预计需资金276万元。 二、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所需资金预计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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