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为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本着降低施工成本的原则,充分体现集中采购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战略性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
第二条 物资质量、技术标准
第三条 物资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四条物资的交货方法、到货地点
3、乙方物资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应在4个小时内完成卸货。 第五条 物资交货时间甲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向乙方提供月物资供应计划,该计划须经项目审定,项目物资部部长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甲方提前3天向乙方下达每批次物资供应通知(书面、电子邮件或短信),乙方根据甲方物资需求保证供应。
第六条 物资的价格、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1、乙方以低于当时当地中石油(或中石化)零售价格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货款的结算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单据为准。有效税务票据。
第七条 对物资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不合规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物资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物资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且因物资不合规定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1、甲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应当按照逾期付款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息利率加两个点折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九条
1、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所交物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予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乙方所交物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自身原因,物资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6、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天内通知乙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集团公司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认可,可解除合同。
3、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主要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解除合同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其它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一方因自身主观原因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方承担。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4、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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